当前位置:首页—— 杂文评论

杂文评论

也谈依宪治国
作者:江心  发布日期:2012-12-11 02:00:00  浏览次数:2289
分享到:

一个国家的宪法确定了这个国家的政制制度、经济体制、权力结构、法律组成和人民权利等一系列原则,国家制定宪法是为权力立个治国规矩,依宪还是不依宪治国,取决于宪大于权还是权大于宪,宪大于权,权力依之,权大于宪,宪法被弃。国家制定宪法是用来遵守执行的,不是用来摆设糊弄人的,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无论是民选政府还是非民选政府,只要有宪法,治国就必须依宪。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说得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然而,制定宪法易,依宪治国难。中国自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至今,无论如何修改和完善,宪法都没有多大的权威,宪法也得不到多少的尊重和遵守。人们从反右斗争、十年文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不难看到,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任由权力践踏,宪法远不如权力的红头文件甚至不如一条权力指示。

当我们回顾这样的画面:文革期间,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揪出批斗,可怜巴巴地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助地说:“你们怎么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时,我们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我们会不会认为,在专制的政治环境下,在人治的传统意识中,宪法只不过是几张废纸?

习近平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所谓实施,无疑是凡事都要依宪,中国宪法实施情况如何呢?我们不妨在“宪”和“依”之间做些探讨,看看还有多少条文与实施不明确甚至冲突的地方。

中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个事实,宪法应该写明,那种约定俗成的概念不能替代明文的表述。如1982宪法中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表述不能明确中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概念,没有明确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人民这个定义,因此,下面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条文就不能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国共产党”。反观1975年宪法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的条款,倒更清楚地表达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于“一切权力属于中国共产党”的定义,更具合法性。

中国既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党中央毫无疑问不仅是党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这就跟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冲突。虽然党的领导人都相应地兼任国家领导人,能做到权力一体化,但这是人为的安排,不是宪法的明文规定,有合理性但没有合法性。

习近平还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对照总书记的这个指示,现行党内“双规”就是明显违宪的做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严惩贪官,大快人心,情通理达,但如能遵宪操作,则更名正法顺。

因此,依宪治国,关键在“党”,党若能摆正位置,或理清党大还是国大,或理顺党国党政关系,或做到党国一体党政一致,依宪治国也就不必着重强调了。

 

20121211




评论专区

  • 用户名: 电子邮件:
  • 评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