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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个“有限腐败”规定又如何
作者:江心  发布日期:2012-11-14 02:00:00  浏览次数: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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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场腐败,自古而然。官场腐败产生的原因,自然首先是人性贪婪的本质,其二是人类社会组织结构形成的权力,第三是防腐反腐措施的不当。人性贪婪的本质,这是上天赐与全人类的本能,人类无法违反这一自然规律,否则人类的发展就会停滞不前。人类社会组织结构形成的权力,这是人类为了有序生存和合理繁衍需要的产物,无法摒弃。因此人类在官场腐败这个屡屡导致国政兴亡朝代更迭的大问题上,也只能在防腐和反腐上作文章。纵观中国官场腐败史,历朝历代政府,在“反”上用的功夫要比“防”上用的功夫大多得多,费银子杀人,可就是防不了也反不掉。
       官场腐败亡国害民,这个毒瘤必须割除,这无疑是统治者心中最明白无误的道理。中国共产党夺得统治权后,毛泽东曾发誓决不做李自成。开朝初期枪毙腐败苗头刘青山和张子善,验证了中共的反腐决心。时至今日,贪腐官员关的关杀的杀,表明中共的反腐工作还在持续不懈坚定地进行着。然而,现实无情,官场腐败毒瘤不但没被割除,反而愈长愈大,腐败细胞无情扩散。腐败导致 “政息人亡”,温家宝语重心长地疾呼。“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也忧心忡忡地告诫。
        不见棺材不落泪,大凡人都有这个秉性。身体健康时被劝告要防这病防那病,大都掉以轻心,病魔缠身了,才急忙四处求医问药,中国的官场腐败不也如此吗?明眼人都知道把力用在防上要比用在反上有效得多,省事得多,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的报告中也提到:反腐工作,要“注重预防  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话好说,事难做,难就难在这个体系如何建设。反腐相对简单,抓贪官,判贪官,杀贪官,可是自古杀头的买卖有人干,毕竟钱财的诱惑太大了,吓不住多少人。防腐就复杂了,光一个“官员收入财产公示”这么简单易行的措施,当权者宁可负天下百姓之愿,也要保在位和离职官员的既得利益,说什么也“不折腾”去做,还能建立什么其它更有效的体系呢?
       病笃乱用药。既然防又不愿防,反又反不了,不妨退一步,可否先弄一个“有限腐败”规定,防止官员无限制无底洞为所欲为地腐败?亏本的生意没人做,官员搞腐败也是要核算成本的,都会考虑自己所贪所取是否会导致失官量刑,都会掂量自己贪污受贿所得到的钱财回报是否大大地大于事发后所受到的惩处付出,如果他们试图贪污受贿时做出得不偿失的预算,他们可能就会停止腐败。“有限腐败”规定可以先为官场腐败做个定义,如徇私舞弊、假公济私、公物私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任人唯亲等等揩一点小民脂小民膏的小动作,在过去可以被划入腐败范畴的,现在不能算是腐败,只属于一般的不正之风。然后再给官场腐败划个上限,贪污受贿钱财达不到一定数额,也酌情不视为腐败,这样既满足了官员的贪欲之心,又可以大大避免国家钱财遭到无限制的损失。“有限腐败”规定还可以圈定一个“法定腐败官员”范围,允许最高级别的官员腐败,刑不上这些官员,这样这些官员就可以放手处理那些“非法定腐败官员”的腐败案件,尽可能地阻止腐败蔓延至整个官场。当然,这个体系必须要有最严厉的惩罚作支撑,官员可以任意“吃”,但不能“拿”,如果吃不了还要兜着走,立杀无赦!恩威并重,生死自决,容你贪腐,但适可而止。
       其实,“有限腐败”规定的设想并不是什么新创意,封建朝代就有过“养廉银”制度,现在世界上还流行着“高薪养廉”的做法,中国自古也有刑不上大夫的传统,皇帝不是被允许可以为所欲为地腐败,照样有权威下旨诛杀贪官吗?贪婪之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只是有的人有机会,有的人没有机会,而权力就是这个机会,跟以权谋私的人讲道德讲良心讲国家利益是没用的,所谓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个结论,至少目前看来还不过时。所以,管住权力是防止腐败比较有效的办法。为了避免为了管住权力而再生成另一个更大的权力,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把管理权力的权力分散,即由人民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办法监督约束。既然由人民来管,那就要让人民知道它所管的权力是怎么运作的,了解它所管的权力执行者的具体情况,这其实就是发达国家实行的把国家权力和掌握国家权力的人装在透明的玻璃瓶里,让纳税人监督的制度。既然中国不愿意建立这样一种制度,既然中国至今还热衷于国家事务暗箱操作,既然中国还乐于国家行政大权独揽,同时对官场腐败又防不胜防,反还难反,束手无策,回天无力,不妨先搞个“有限腐败”规定,国家和人民划出一笔“腐败成本”,让利给那些“腐败官员”,这样一来就账目清楚,免得钱财账外流失,以保证“国家生意”正常经营,这不也是没有办法时的无奈的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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