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廁身在言者有罪的地方,人們為了自保而不得不小心奕奕;連英明睿智的今屆諾貝爾獎文學獎大作家管謨業,也要用「莫言」這個筆名時刻告誡自己,莫要多言,以免惹禍上身?
那些不必生活在會因言論獲罪的幸運之人,是絕難理解那種隨時會被拘捕的鬼地方,過日子是如何戰戰兢兢?由於不理解、又有自由大發謬論,居然對領取了諾貝爾獎的大作家莫言指手劃腳,說什麼他不肯為被囚的劉曉波先生仗義執言?
發出這種自以為正義理論的人,若非無知就是天真?假如換個角色易地而處,指責莫言者,到時絕對會和莫言相同,必然噤若寒蟬。當然、假設莫言先生領了百餘萬美元獎金後,又即時可以和家人一起定居瑞典,完全擺脫了再回到家鄉過活。那麼、在言者無罪的社會,莫言想必是會大開金口,慷慨激昂發出令那些指責者滿意的高調言詞。
今天、在擁有絕對自由的社會裡生活的人,尤其是年輕輩,幾乎不懂什麼是:「言多必失」或者「言者有罪」?這種理論仿佛是天方夜談,沒有類似經驗的人,真非三言兩語可以解釋清楚呢。
在西方民主國家生活的人,廣義來說人人有說話的自由,還有不說話的自由。但狹義的講,在所謂言論自由尺度下,依然有某種合乎禮儀以及保障人身安危的限制。
故法律上才會有「誹謗罪」的條例,無非用以禁制一些無中生有、散播失實訊息,危害國家、社會、團體或個人安全或名譽的不當言論。散播此等構成誹謗罪的方法,大概有三個途徑:一是用口語相傳、閒言碎語般的東家長西家短;二是撰寫信件廣為寄發,多用匿名方式也有敢作敢當者,簽上姓名,擺明車馬挑戰,一如最近中國人民揭發貪官時、被要求實名揭發。三是花錢刊廣告、這一招傷害立竿見影。
膽敢在報端上見真章者,大都是準備上法庭;被告與原告兩造要看誰能笑到最後了?那些為了賺取廣告費、而輕易接受這類「危險文字」的報社負責人;以為只要當事人簽下「文責自負」的証明?將來萬一有訴訟官司,也與報社無關?
其實、涉及任何來自報端或傳媒的誹謗案,原告人的律師信首先是寄到該份刊出涉及誹謗內容的廣告的報社。報社接到律師信,就要面對沒完沒了的官司了。
所謂「文責自負」只是自欺欺人、自我安慰而已。到時縱然報社找到刊廣告的當事人、原告起訴對象是包括刊登廣告或發表文章的傳媒以及當事人,絕非只起訴當事人一方。
最後不但「言者有罪」、連同該傳媒也變成了「幫凶」,往往要停刊終結才了事。而被告破財消災,甚至傾家蕩產,視乎「誹謗」何人何團體?當然、比起專制國家,這類言論罪是小兒科,因為是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被告可免牢獄之災。
近年來、有了智能手機的發明,不論在行人道上、火車巴士或飛機、餐廳酒樓宴會,談話聲音少了?現代人、尤其年輕男女,代替語言的是傳短訊、或用易妙。人人專心埋首、獨對智能手機,手指靈活如飛,在小小的手機鍵盤上敲擊,極其快速的在幾十秒內,那則訊息就傳出去了。
若是戀愛中男女,有談不完的情話,見面分手後相思難耐,彼此互發短訊互訴衷情,還能理解。售貨員、商家或政客、高層行政經理等等人士,忙不完的整日回函覆短訊,也是職責所在。除此之外、那一大堆人無時無刻在按智能手機,真有那麼多話嗎?有要事對話、何不就拿起手機對談呢?
有這麼多敲不完的短訊、除了上述那些專業人士外,餘者、八九不離十,都是廢話吧了。而廢話中、免不了會出現些含有是非、誹謗、說三道四的不當內容。幸而、若只發給一人,其內容涉及他人時、不管是何等驚世駭俗,也不會構成「誹謗罪」。也許正因如此、言多必失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短訊中,都成了言者無罪啦。
轉達訊息,如果是用易妙或短訊,利用手機或電腦將它轉去給指定之人;這位轉達者是不會負上任何責任、包括良心之責。但若是語言,那就要萬分小心了,所謂「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有的內容應該轉達,有的是要「左耳進、右耳出」,不留半點痕跡,對人對己都將不會構成傷害,甚至還是一件功德呢。
將對方不該知道不該聽到的「是非」,傳到此為止;對方在全不知情中,依然生活無礙,心和氣平。但若一旦聽聞,又非公正公允的言辭,輕者生氣、重者傷己或傷人。如此、傳達者就變成「我雖不殺人、伯仁因我而死?」,罪孽不知不覺中犯下,言多必失,失去的是友情、親情,不可不慎啊。
食不言、寢不語,慎言是修養,是美德;也是求平安求幸福的良方。莫言先生若非奉行「慎言、少言甚至莫言」的生活態度,豈能有今天的成就呢? 他深明言者有罪、理解廁身隨時會因文字惹禍的社會;反映現實的小說,都運用曲筆,含沙射影而不著痕跡,真是高明,能獲得諾貝爾文學獎,實至名歸啊!
二零一三年二月九日農年除夕於墨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