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国际大专学生辩论赛”,正反双方就“金钱与道德”问题展开激烈舌战,结果反方被判获胜,也就是说,主张金钱为上、道德等而次之一方得理占先,而本来明显攒着“硬理”的正方反而略逊一筹,屈尊为负。
这种对社会健康理性精神的不恭确实够人消受的,尤其是在现在这种物欲对精神的冲撞明显有恃无恐的情况下。
于是便有好事者对此表示了明确不满,他们在论及这场辩论匪夷所思的结果时,还例举了另一场同样被评定为反方获胜的“人与猪谁聪明”的辩论赛,认为“这两场肯定‘拜金主义’有理、‘享乐主义有理’的辩论赛,给人们一个总的印象是:客观真理是没有的,谁能说会道谁就有理,谁不会说不会道谁便无理。‘事实胜于雄辩’全被颠倒过来成了‘雄辩胜于事实’。”
路不平有人踩,理不正有人扳,维护真理,正体现着众多不唯风向是从的正派人的内心所想。相信就正与误的认识来说,人们大多是心同此理的。
然而,再冷静下来思忖,又觉得有点儿不对了——人家这是在搞辩论赛呀!这辩论不就是个对立吗?正方、反方公平地各椐一端才有“戏”可唱,倘若辩前先立一个“客观真理”,是好是坏都不能犯之,都要尊其为上,那论辩的反方岂不冤哉枉哉!岂不是不识时务、自讨没趣?!就像舞台和银幕上一样,正角、反角都得有人串,正角的感天动地是味儿,反角的恶行昭彰也是味儿(此比可能有点儿“过”,为明理见,姑妄存之),不能因为有是非在,反角就不反了呀!
这样想,辩论的反方为什么就不能或不该有取胜的机会呢?既然是辩论,就得公平竞争,至于“客观真理”,其实是可以暂时放到一边的,要知道,放到一边并不意味着就不要了,只是在辩论的特定状态下不要,辩完了该怎样还是可以怎样的。这可能就是辩论的基本“游戏规则”,辩论就是比思辨、比口才、比借题发挥的严密逻辑推断和锦绣珠玑之语,这没错!
话再落到评判上来,评委们把桂冠断给上述反向论理一方,这不是同把奥斯卡奖、百花奖、金鸡奖颁给饰演反面人物的优秀演员一个道理吗?既然那些个奖实际的含义是表彰演员的不凡演技而不是显明的“恶行”,那么,对于这种评判,我们就不应该怀疑,评委们所要肯定的,是辩手的辩才而不是他们争辩的“歪理”。
当然,就辩论内容的实际影响来说,上两例客观的负面作用力还是存在的。对此,我们应该从两方面来予以认识:其一,绝大多数受众都是具有起码的分辨能力的,他们知道自己当时当地鉴赏的是“辩论”而不是其他,知道“辩论”意味着什么。就像他们不会把某个“坏蛋”演员的角色行为当作该演员或编导的实际价值取向一样,他们也不会把那些荒唐或者游戏的争辩话题当作参辩者的真实立场和自身修行的理性规范,他们会以健康的审美心理,去首先也是最实质地欣赏辩者的才能,品味论辩艺术的精妙与华彩;其二,如果有个别人会在其中接受到一些不良信息,那么,其责任不在参辩者和评判者,他们紧扣论题淋漓尽致地发挥和客观公正地评判正是他们的佳绩所在,他们无可指责。问题在我们的论题选择上,我们不该选择那些敏感的、不便动摇的是非论题,这不容易达到在激烈的交火过程中既愉悦人、启发人又不伤及无辜的效果。
这样说来,理就不该像某些人所论的那样了。应该说,在当前社会价值观念失衡的情况下,维护正常的理性与良知,倡扬健康的道德与风尚,这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像“大专辩论赛”这样广而泛之“公演”的节目,更应尽可能为之作出努力,而不应去设计那些有可能在某个侧面产生误导的辩题,造成客观上非审美化的认识偏差。离开这一层意思,去责怪辩手和评判者,怨他们制造了“雄辩胜于事实” 的错局,就有点儿“不讲理”之嫌了。辩论就是辩论,在辩论中,即使是事实,也要通过雄辩去完成,这与我们习惯理解的“事实胜于雄辩”不是一个概念,自然不能随便套用了。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维护的是一种广泛的真理,就随意去戕害另一种专门的真理——就辩论赛本身而言,一旦赛事得以展开,以水平论高下就是真理,如此而已,岂有他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