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一则中国女孩患上不治之症,久治不愈,自主选择到瑞士实行安乐死的消息,令人唏嘘。
引发的争议可忽略不计。个人因为疾病,痛不欲生,有权选择有尊严地离去。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有没有安乐死的相关法律规定?上网一查,规定如下:
自从2023年11月28日起,符合条件者可选择在新州自愿安乐死。
只有符合所有条件标准并遵循法律规定的手续,包括获得 NSW Voluntary Assisted Dying Board(获得新州自愿安乐死委员会)批准,才能在新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的患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是成年人(18 岁或以上),并且: a. 是澳大利亚公民,或者 b. 是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者 c. 在提出首次要求时,已在澳大利亚连续居住至少三年。
2. 在提出首次要求时,已在新州常住至少12 个月(*见下文)。
3. 至少患有一种下列疾病或出现一种下列病情: a. 疾病晚期并且病情不断恶化, b. 根据概率权衡,在 6 个月内(或者在诸如神经退行性疾病等运动神经元病的情况下为 12 个月内)会导致死亡,而且 c. 给患者带来无法以本人认为可以忍受的方式加以缓解的痛苦。
4. 有能力自己决定是否自愿安乐死。
5. 自愿行动(自己作出选择),而不是因为他人施加压力或胁迫。
6. 有持久的自愿安乐死要求。也就是说,这个要求是连续、一贯、持久的。
以上法律条文像《移民法》一样严丝合缝,滴水不漏,给病患一种人生选择。
大慈以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