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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随笔

田地上法庭
作者:田地  发布日期:2010-03-03 02:00:00  浏览次数: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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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地這一生(到目前為止)﹐去過四次法庭﹐都是在悉尼﹐也都是為開車的事。田地開出租車﹐每天十幾個小時在路上﹐難免不出點什麼事﹐有時我真的在想﹐田地至今仍完好無缺地活在世上﹐甚至還有閑心寫寫文章﹐這真是上天的仁慈。
      四次上法庭﹐從不同意義上來說﹐田地都贏了。
    既然都贏了﹐想到我們廣大讀者可能不知哪天也攤上這等事﹐我想我應該把田地的法庭經驗寫出來。同時﹐我也願意先在這裡聲明﹕如果田地的經驗對你有了幫助﹐我不收咨詢費﹔要緊的是﹐如果田地的經驗幫了你的倒忙﹐你也別來找我賠償你的損失﹐當然﹐我還是會說一句“對不起”的。
      還是當做消遣來讀吧。
 
    上了四次法庭﹐現在才想起要寫文章﹐這是因為田地的第四次法庭經驗比較精彩﹐值得與大家分享。不過﹐既然上了四次法庭﹐就索性一起講了它吧。我的意思是說﹐我的關於田地上法庭的故事﹐主要以第四個為主﹐前面的三個故事我不打算詳細介紹﹐力求一筆帶過。我進一步的意思是說﹐性急的讀者﹐完全可以丟開前面的三個小芝麻故事﹐直接去揀那大西瓜故事好了。
 
    第一次上法庭﹕雙方打成平手
 
      第一次上法庭不是我情願的。準確點說是﹐第一次上法庭﹐我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只是個證人。事實上﹐我就是那交通肇事者。一輛出租車在我前面搶道﹐叫我撞個正著。我叫了警察﹐可是警察來後不先找我問話﹐而是找了另一個司機﹐因為他是白人。警察跟那個白人司機問了一會兒話﹐就走過來﹐給我開了罰款單。我反問警察﹐你有沒有搞錯呀﹖是我報的案﹐你怎麼連問也不問我就開罰款單呀﹖於是警察開始問我話﹐於是警察發現我說的也有道理。就是說我們兩個出租車司機說的事情經過不一樣﹐我說是他突然搶道﹐我措“腳”不及剎不住車﹔他說他老老實實地開車我從後面不由分說就撞了上去。最後警察只做了記錄就不管了。
      警察雖說不管了﹐可雙方的保險公司卻都要管﹐誰也不想修車﹐就去打官司。我那輛車的保險官司的律師叫我出庭做證﹐我想﹐去見識見識西方社會的法庭到底是怎麼回事也好﹐就去了。就是說﹐我當時的心態﹐有那麼點象看戲似的。話雖這麼說﹐一邁進安全門我還是緊張了。我的律師是個女的﹐白人﹐四十歲的樣子﹐穿著很普通的深棕色碎花連衣裙。她說﹐很簡單的﹐不要緊張。我說﹐我不緊張。可是我就是覺得口干。於是我就去買了一瓶水。於是﹐我就一直不停地喝那瓶水。
      宣誓。要說真話。法官問我要不要以主基督的名義﹖我說我不信教。於是﹐我舉起右手﹐跟著一個人稀裡糊塗地不知念了些什麼﹐法庭辯論就開始了。此處我們把那並不精彩的法庭辯論省略掉﹐或者用一句概括﹐還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一扯﹐一個小時就過去了。
      這個時候我突然注意到﹐那個白人司機今天居然人五人六地穿了一套筆挺的西裝﹐還打著一根領帶﹗記得撞車那天他和我一樣是穿 UNIFORM 的﹐這傢伙穿 UNIFORM 的時候和我一個德性﹐可這西裝一上身﹐怎麼就有點象何華德了呢﹖而我﹐便褲加 T 恤﹐還那德性。我突然想到這很容易引起法官對他的好感﹐從而偏信他的證詞。其實這傢伙是個粗人﹐記得當時他一下車就對我大吼大叫﹐YOU KISS MY ASS﹗大家都知道﹐ASS 是屁股﹐所以他這樣喊叫等於是在罵我。可我當時並沒和他對罵。事實上﹐我當時的理解﹐是他抱怨我撞了他“車的屁
股”﹐而不是叫我親“他的屁股”。不管怎麼說﹐這話聽上去還嫌粗野了些。於是﹐當對方律師問我“幢車後我的當事人對你說了什麼”時﹐我就告訴法官﹐他說 YOU KISS MY ASS﹗果然﹐那傢伙一聽就跳起來了﹐也忘了自己是在法庭穿西裝扮何華德呢﹐連 FUCKING BLOODY 都用上了。這時法官問我﹐是 KISS 還是 KISSED﹖我突然就明白﹐這裡面有學問的﹐KISS 的話﹐就是罵人了﹐ KISSED 的話﹐只能算一種不文雅的陳訴(說我撞了他車屁股)。說實在的﹐我當時真的沒注意他到底說的是 KISS 還是 KISSED。我心一橫﹐就說﹐他說的
KISS。那個穿西裝的假何華德中計了﹐再次跳將起來。
      最後﹐法官說﹐由於雙方陳訴不同﹐所以不做判決。
      就這樣﹐打了個平手。
      打平手何以算我贏﹖第一﹐如果不是我用“屁股”惹怒那個假何華德使他露出本相﹐也許法官就會相信這個穿西裝並在宣誓時把手按在《聖經》上的人的證詞﹐而認定我的證詞是假的﹐從而判我輸的。(法官就算不相信西裝﹐也是要相信《聖經》的。)第二﹐我和我的老闆有個協議﹐撞車時﹐如果是我錯﹐我要出錢修車的。現在﹐法官沒說是我的錯。
 
    第二次上法庭﹕表面輸﹐實際贏
 
      第二次上法庭﹐說起來﹐我得承認﹐我真有那麼點無理取鬧的意思。
      有一天半夜﹐我開著出租車等交通燈﹐可那燈就那麼一直紅著不肯變綠。你知道我們開出租車的時間就是金錢的﹐我很急。可那交通燈不變綠我也不能硬闖。就在這時﹐左轉的綠箭頭亮了。我於是改主意轉了左。問題是﹐我在轉左時並不是在最左邊的車道。而且﹐警車就在我後面不到一百米遠的地方。那警察一定是那晚上沒什麼事幹了閑得慌﹐一踩油門就追了上去。罰款一百多元﹐外加扣三分。一百多元我認了﹐可那三分就要了我的命。我當時拿的是一種“臨時駕駛執照”(正式執照的十二分都扣光後﹐可申請這種臨時執照)﹐只有一分﹐要小心駕駛熬過一年才能拿回那十二分﹐換正式的駕駛執照。警察這三分一扣﹐我的駕駛執照就得吊銷半年﹐對我們開出租車的來說﹐這不就是要了我們的飯碗嗎﹖我好說歹說﹐好說歹說不頂用哎不頂用﹐哎﹐真是急死人哎真是急死人。
      後來一位朋友出了個主意﹕拒不交罰款﹐拖它兩個月﹔然後上法庭﹐再拖它幾個月﹐一直拖到“臨時駕駛執照”這一年熬過去﹐我“刑滿釋放”﹐那十二分拿回來。十二分到手後﹐我就不在乎官司誰輸誰贏了﹐他警察願意扣那三分儘管扣好了。
      這叫鑽法律的空子。據說法律總是有空子可鑽的。要不然律師們靠什麼吃飯呢﹖
      我就那麼拖﹐真的拖成功了。到我出庭時﹐我口袋裡揣著的已經是響噹噹的正式駕駛執照了﹐有十二分呢﹗我高高興興地就去了法庭﹐似乎也是高高興興地回應那躊躇滿志的警察的律師 (也就是檢察官) 一句一句地訊問我﹐把我逼進死角﹐叫我束手就擒。
      當我們走出法庭﹐在電梯裡﹐給我開罰款單的那個警察還很同情地對我說﹐對不起。我很高興地答到﹐沒什麼沒什麼﹐你是警察﹐你維護法律的尊嚴﹐你做得對。不過呢﹐也許你還不知道﹐我很幸運﹐儘管你扣了我三分﹐可是我仍然可以開車。警察不懂我在說什麼﹐只是莫名其妙地又說了一句對不起。
      出了法庭﹐我駕車揚長而去。
 
    第三次上法庭﹕坦白從寬的故事
 
      第三次上法庭﹐可能只是由於有點賭氣。我跟在一輛出租車後面﹐停在悉尼歌劇院對面的一個“轉盤”上等客人﹐兩輛警車風馳電掣般駛來﹐一前一後把我們抓了個正著。兩個出租車司機﹐一人一張罰款單﹐每人一百五十元﹗理由是﹐我們“停在不該是出租車停的地方”。雖然我們兩輛出租車確實都“停在不該是出租車停的地方”﹐問題是﹐你警察要罰只該罰第一輛車。我第二輛是跟在第一輛後面﹐我完全有理由解釋成﹕那輛出租車擋在我前面﹐我“停在不該是出租車停的地方”那是不得已。可那警察就是不肯通融﹐他知道我是故意停在那裡等客人的。於是﹐我一賭氣﹐就告到法庭。
      要知道這個案子和前一個不一樣。前一個主要是如何設法保住駕駛執照不被吊銷的問題﹐而這次﹐只是一百五十元罰款﹐並不涉及扣分也就是不危害我的駕駛執照。
      那天到了法庭一看﹐我的案子給排在下午兩點鐘。我三點鐘出車﹐它兩點才開庭﹐隨便審一審也要一個小時。我這不就耽誤開出租車了嗎﹖本來嘛﹐也不過一百多元的小事一樁﹐我現在在法庭這麼一折騰﹐誤了工作﹐哪多哪少呀﹖於是我去問設在法庭的“法律咨詢處”﹐我說我得上班去了﹐不打這官司行不行﹖咨詢處告訴我說﹐你就這麼去上班﹐不出庭﹐法庭會對你缺席審判﹐一般來講會對你不利。我說不就是罰款一百多元嗎﹖咨詢處說﹐案子告到這裡﹐可能就不是一百多元了﹐三百四百也有可能的。我說我怎麼辦才好呢﹖那人反問我﹐你覺得有贏的希望嗎﹖我說﹐有﹐但不大。那人就告訴我說﹐這樣的話﹐主動認輸好了﹐法官一高興﹐可能會降低罰款的。
      兩點鐘﹐我準時出庭﹐主動認輸。法官果然很高興﹐只罰了我六十元了事。
 
    第四次上法庭﹕贏警察是很開心的事
 
      第四次上法庭﹐我已經有了前面三次的經驗﹐我便知道我有贏的把握。
      事情是這樣的。某日﹐我接到警察一個電話﹐說我與一件交通肇事有關﹐叫我去警察局一趟。我去了警察局﹐一位警官告訴我說﹐某人告我在某月某日某時在某地某街撞了她的某車﹐然後一走了之。我說我記不得曾在某月某日某時在某地某街撞過某人的某車。警察告訴我說﹐他當時就檢查了那輛車﹐確實被撞壞﹐而且是新被撞壞的。我又重說了一遍﹐我不記那天晚上曾撞過某車﹐事實上﹐我差不多已經有兩年多沒撞過車了。我說完﹐在口供上簽了字﹐警察就放我走了。我原以為這只是個誤會﹐我解釋完這事就完了呢。沒想到過了不久﹐那警察竟不聲不響地寄了張罰款單給我﹕危險駕駛﹐罰款一百六十元﹐並扣除三分。我前面講過﹐對於開出租車的來說﹐扣這三分比罰那一百多元還厲害。一共就十二分﹐每次三分的話﹐四次就扣光了。我決定打官司﹐而且志在必得。
      我說過﹐這次我已經有了前三次的經驗﹐所以準備得很充份。
      還是先讓我們回顧一下我的前三次法庭經驗。第一﹐除了第一次 (實際是兩家保險公司打官司﹐我只是個證人) 外﹐我一概沒請律師。為什麼﹖我打的都是只涉及一百多元的小案子﹐要請律師的話﹐多了不值﹐少了哪個肯來﹖第二﹐我也沒請翻譯。來澳洲也十幾年了﹐自信一般的英語可以對付。可實際上﹐既不請律師又不請翻譯﹐自己在法庭單槍匹馬為自己辯護還是有些困難的。我們知道﹐在法庭上大家玩的就是語言的游戲﹐人家有律師幫忙﹐你老哥就一個人﹐即使是用中文斗你也不佔優﹐更何況是用英文斗呢。說實在的﹐怎樣設圈套向證人問話以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證詞﹐以及怎樣小心回答對方律師的問話不被對方抓住小辮子﹐是很難的。有時還要靠你良好的現場發揮。有了翻譯﹐一方面﹐你可相對輕鬆地聽母語﹐另一方面﹐你也會在翻譯的時候獲得足夠的時間在現場思考對策。第三﹐儘量找到多一些的證據﹐還要使法官相信你。特別是這後半句“要使法官相信你”幾乎比前半句還重要。
      根據這些經驗﹐我做了如下準備﹕
      第一﹐律師雖然不請﹐但我要請個翻譯。提前十天打個電話給法庭﹐法庭就會為你安排一個﹐而且是免費的。現在想起來前幾次不請翻譯真的有那麼點逞能的意思。於是﹐我就打了電話﹐說我要個中文普通話的翻譯。法庭那邊接電話的聽上去象是個口音很重的巴基斯坦女人﹐她和我聊了一會兒後﹐就說﹐憑你的英文﹐我覺得你不用翻譯的。我說﹐小姐你過獎了。雖然你這樣說我很高興﹐可我知道自己不勝任法庭辯論的﹐我一定需要一個翻譯。
      第二﹐那個穿西裝扮何華德的傢伙給了我啟發﹐我也得打扮一下。據說在法庭上最重要的是﹐要取得法官的同情和信任。注意﹐既要同情﹐又要信任。很難的。想讓法官同情﹐你就要裝成可憐巴巴的樣子﹐象是受了多大委屈似的。可是你裝過了頭﹐就變成了猥瑣﹐法官同情你了﹐可未必會信任你。我決定﹐穿西裝﹐打領帶﹐襯衣也選深顏色的。頭髮要梳理整齊﹐但決不要用發臘頭油定型膠一類的東西。接下來是舉止﹐一個字﹕穩。無論是坐還是站都要穩﹐頭不要亂轉﹐眼不要亂翻﹐手不要亂動﹐上身也不要搖擺。語調﹐要平靜﹐毫無感情的平靜﹐既不要暴露心底的毫無把握甚至心慌意亂﹐也不要表現出咄咄逼人來。面部表情﹐也是不急不惱﹐不悲不喜。唯有一點﹐誠懇﹐誠懇地提問﹐也誠懇地回答。象是面對上帝。
      第三﹐屆時﹐我要“以主基督的名義”宣誓不說假話。想想前幾次出庭﹐完全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在法庭上說“我不信教”什麼的。法官也沒問“信不信”教﹐只是問“要不要”以主基督的名義宣誓﹐幹嗎要拒絕呢﹖澳洲差不多是個基督教國家﹐干嘛要特別強調自己不信教呢﹖
      第四﹐我知道﹐法官一般會先叫你報上大名﹐住址及職業什麼的。我決定如實報出我現在的職業﹕新南威爾士州議會某上議員的傳媒顧問。說實在的﹐我做這個傳媒顧問也有段時間了﹐可我更習慣說自己是開出租車的。可是這次不同﹐出租車司機這名聲不大好﹐幾乎就是一貫不遵紀守法的代名詞﹐叫法官大人怎麼相信你﹖可是在州議會裡面工作﹐還是什麼顧問﹐這名堂就大了一些﹐人品太差的人政府部門是不僱佣的。
      第五﹐最貨真價實的﹐我要找到足夠的證據﹐證明“某月某日某時在某地某街撞了某輛車”這事不是我干的才行。作為一個自稱是作家的人﹐我開始模仿柯南道爾或克裡斯蒂﹐開始把這案子當推理小說寫。於是﹐我坐到了電腦前﹐列出如下要點﹕
      ( 1 ) 兩車相撞﹐都應有損傷。而當時﹐警察只是檢查了那輛自稱是被撞的車﹐並沒檢查我那天晚上開的那輛所謂肇事的出租車。這裡面﹐警察有一個漏洞。警察既然沒檢查我的車﹐何以證明那肇事者就是我呢﹖所以﹐問題的關鍵就是﹐先誘導警察承認他當時沒檢查我的車。然後﹐還要逼著他承認當時沒檢查我的車就認定我就是那肇事者是不妥當的﹐甚至是一種失職行為。
      ( 2 ) 即使我這第一步成功了﹐就是說﹐警察承認自己處理交通肇事時不妥﹔但是﹐這仍不能直接證明我不是那肇事者。或者我們換個說法﹐警察雖然無法準確證明 (只有人證﹐沒有物證) 我“是”肇事者﹐但我也無法證明我“不是”肇事者。如果法官傾向于後半句﹐我還是要輸的。為了證明我“不是”﹐我把那天晚上開的那輛出租車前前後後左左右右地照了一堆照片。照片上﹐我的出租車沒有一絲划痕。
      ( 3 ) 有了這兩點就夠了嗎﹖還不夠。如果法官 (或檢察官――也就是警察的律師) 疑我的人品﹐完全可以認定我那些照片是假的﹐是修好了車之後照的。為堵住這個漏洞﹐我又請我們出租車的老闆寫了一個證明﹐證明他在那個特別的“某月某日”之後至今﹐從沒修過車體。
      ( 4 ) 現在夠了吧﹖還不夠。檢察官完全有理由懷疑我和我們老闆串通一氣﹐共同做假證。怎麼辦﹖我還要找出不可能是假證的證據才行。於是﹐我去出租車總公司碰運氣。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為我從電腦裡打印出來“某月某日某時”我開的那輛出租車的所在位置。說到這裡我得解釋一下﹐出租車總公司的電腦裡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記錄﹖現在的出租車都配有先進的通訊裝置﹐以幫助“電話叫車服務”。比如說﹐我車在北悉尼﹐我就可以通過車上的小電腦告訴總公司“我在北悉尼”﹔這時﹐如果恰好北悉尼有人打電話到總公司叫出租車﹐總公司就通過電腦問我﹐要不要這個活﹖所有這一切“對話”﹐總公司的電腦裡都有記錄的。我去一查﹐那個關鍵的“某月某日某時”我確實不在“某地某街”。這樣的話﹐我田某人怎麼可能會撞“某人”的“某車”呢﹖
      ( 5 ) 現在夠了吧﹖差不多了。不過﹐為了更把握﹐我還得準備點東西。我得想辦法叫法官大人相信﹐當時去警察局告我撞車的“某人”﹐是由于“某種特殊的原因”看錯了車。要不然﹐那個“某人”為什麼不指控別人﹐而單單指控我田某人呢﹖就是說﹐我開始替法官大人著想﹐給法官大人一個合情合理的解釋才行。可你又不能直接告訴法官大人﹕法官大人﹐“某人”看錯車了。我只能通過巧妙的提問﹐讓“某人”一不小心﹐說漏了嘴﹐承認是自己看錯了﹐至少是可能看錯了。這很難﹐是不﹖不難的話﹐這個世界上就不需要律師了。我每天都在想﹐怎麼辦﹖那個“某種特殊的原因”到底是什麼呢﹖我一直沒有好的主意。直到出庭那天﹐警察交給我一份檢察官對我的起訴書﹐我才在“某人”的證詞 (或口供) 中找到機會。
      好﹐請允許我先在這裡賣個關子。我們且按下不表。
      現在讓我們一起來法庭參加辯論。
    檢查官先叫警察出庭作證。兩人是早就編排好了的戲﹐一問一答﹐一問一答﹐很繁瑣但也有條不紊。而且﹐當時警察錄的“某人”的口供及我的口供都提交法庭作為證物。每一樣證物﹐法官都叫我過目﹐並問我“是否反對”﹖我每一樣都裝模做樣地看一看﹐然後說“不反對”。當檢查官說罷 NO MORE QUESTIONS 後﹐就論到我了。
      田地﹕請問警官先生﹐撞車時你在現場嗎﹖
      警官﹕不在。
      田地﹕如果你不在現場﹐依據什麼給我這張罰款單的﹖
      警官﹕事發半個小時後﹐“某人”來到我工作的警察局告發你。同時來警察局的還有一位旁證。
      田地﹕你還做了什麼進一步的調查嗎﹖
      警官﹕我通過出租車公司了解到你是那天晚上開那輛肇事的出租車的司機﹐於是﹐我打電話請你來警察局。
      田地﹕出租車公司有人在出事現場嗎﹖要不然﹐他們怎麼會確定我開的那輛出租車那天晚上肇事了呢﹖
      警官﹕對不起﹐我更正一下﹐出租車公司只是說﹐你那天晚上開那輛出租車。
      田地﹕出租車公司並沒說我那天晚上開的出租車肇事了﹐對嗎﹖
      警官﹕對的。
      田地﹕那麼﹐你把我叫到警察局後﹐我承認對那個撞車事故負責嗎﹖
      警官﹕沒有。
      田地﹕那你依據什麼認定我是那肇事者呢﹖
      警官﹕因為……因為有人告發你﹐而且有其它的證人。
      田地﹕你覺得這樣就足夠了嗎﹖
      警官﹕嗯……是的。
      田地﹕你一向如此辦案嗎﹖
      警官﹕是的。
      田地﹕所有的警官都如此辦案嗎﹖
      警官﹕我……我不知道。
      田地﹕你是不是認為有必要再做進一步的調查呢﹖
      警官﹕我想沒必要。有證人的。
      田地﹕即使是有證人﹐有沒有可能會冤枉無辜者呢﹖注意﹐我說的是﹐有沒有“可能”。
      警官﹕嗯……有可能的。
      田地﹕既然有可能冤枉無辜﹐你為什麼不做進一步的調查﹐澄清事實呢﹖
      警官﹕我……我覺得夠了﹐真的夠了。
      田地﹕你不認為當時叫我去警察局錄口供時﹐順便叫我開上你認為是肇事的出租車﹐這樣你就可以當時對那輛出租車做一下認真的檢查﹐會是個既簡單﹐又可行的好辦法嗎﹖
      警官﹕我覺得沒有必要那樣做。
      田地﹕對不起﹐警官﹐我說在問你﹐是不是覺得那樣做更好﹖
      警官﹕嗯……是的。
      田地﹕你當時為什麼沒那樣做﹖
      警官﹕我……我認為我做得已經夠了。
      田地﹕那麼﹐你是不是認為你事實上並沒有百分之百地認定我是那個肇事者呢﹖
      警官﹕嗯……我想我做得足夠了。
      田地﹕對不起﹐警官﹐我是問﹐你能否百分之百地認定﹖
      警官﹕不能。
      田地﹕NO MORE QUESTIONS
      警官就這樣下了證人席。接下來是那個告發我的“某人”上庭做證。
      “某人”是個女的﹐看樣子象是個希臘人。那希臘人一上來就很激動﹐一激動就有那麼點語無倫次﹐也不管為她打官司的檢察官問她什麼﹐她都反復強調她的車多麼新﹐她是多麼的喜歡她的車﹐可現在她的車給撞壞了﹐她很心疼什麼什麼的。接下來﹐檢察官又啟發她拿出新的呈堂證據﹐一是她那被撞的車的照片﹐一是肇事地點的照片。法官照例一樣一樣地問我“是否反對”。我一樣一樣地認真看過﹐然後說“不反對”。然後就是我來提問了。
      在開庭之前﹐我已經讀過她的口供。她那義憤填膺的口供中﹐至少有兩點空子可鑽﹕一﹐她強調之所以沒在現場當場拿獲肇事者﹐是因為肇事者當時駕車轉個彎子就逃掉了。這說明她當時有機會抄下肇事者車牌號的時間很短﹐至少﹐慌亂中可能會抄差一兩個數字是很正常的。二﹐她說肇事前﹐雖然天已經很黑了﹐可她還是在鏡子裡看到那個出租車司機長得很黑﹐一臉憤怒的樣子。她這樣說可能是為了醜化肇事者。可她萬萬沒想到﹐她這樣又給我提供了一個缺口。她說天很黑﹐就說明她可能會看錯什麼。事實上﹐她說司機長得很黑﹐可我並不黑﹐這說明她確實是看錯了什麼。
      於是﹐我開始問那希臘女人的話。
      田地﹕在你感覺你的車被撞了的時候﹐為什麼沒停下車來和肇事者交換駕駛執照﹖
      女人﹕你撞完車就跑了﹐我追不上。
      田地﹕請這位女士用詞小心一點。事實上﹐我們還沒有足夠的證據是我撞了你的車﹐是嗎﹖
      女人﹕我是說﹐那輛出租車轉彎就跑掉了。很快就跑掉了。
      田地﹕你說很快就跑掉了﹐到底有多快呢﹖
      女人﹕很快。反正特別快。連一分鐘都不到。
      田地﹕那麼﹐大概有多少秒呢﹖三秒﹐五秒﹐或者十秒﹖
      女人﹕ (她當時就數了起來﹐感覺一下十秒有多長) 不到十秒。很快的。
      田地﹕你當時是怎樣記錄下來有關信息的﹖
      女人﹕我車裡就有紙和筆﹐我當時就記錄下來。
      田地﹕你只是記錄車號嗎﹖有沒有把時間也記下來﹖
      女人﹕我車號和時間一起都記錄下來了。
      法官﹕你能不能出示你當時記錄的紙﹖
      女人﹕我給了警察。
      法官﹕檢察官先生﹐你能出示這個證據嗎﹖
      檢察官﹕我不能。
      田地﹕按你所說﹐你當時就記錄了車號和時間。就是說﹐時間上也是不可能有什麼誤差的﹐對嗎﹖
      女人﹕不會有誤差。
      田地﹕那麼﹐你能告訴我﹐你感覺你的車被撞時﹐是“某月某日某時”﹐不會有甚至是幾秒鐘的誤差﹐是嗎﹖
      女人﹕是的。
      田地﹕還有一個問題﹐你在碌口供時說﹐當時天已經很黑了﹐可你還是在鏡子裡看到那個出租車司機長得很黑﹐是嗎﹖
      女人﹕是的。
      田地﹕你看我長得很黑嗎﹖
      女人﹕你…………我是說﹐當時天很黑﹐看不太清楚﹐所以看你很黑。
      田地﹕你是說﹐當時天很黑﹐所以看錯了是嗎﹖
      女人﹕不﹐我沒看錯。就是你。
      田地﹕我再問一遍﹐你在錄口供時說沒說過“司機長得很黑”這樣的話﹖
      女人﹕說過。可是……
      田地﹕請你現在認真地看看我﹐我長得黑嗎﹖
      女人﹕當時…………
      田地﹕請回答我﹐我長得很黑嗎﹖
      女人﹕不黑。
      田地﹕NO MORE QUESTIONS
      最後﹐是我陳訴。我強調兩點﹕第一﹐警察由于當時沒有檢查我的車﹐所以並不能肯定我是肇事者﹔第二﹐那位被撞的“某人”﹐由于天很黑﹐還由于時間很短﹐所以可能士在慌亂中看錯了車牌號。事實上﹐我們已經證實﹐她當時確實是看錯了一些東西﹐比如司機的面孔。
      為了證實我的無辜﹐第一﹐我這裡有那輛出租車的照片﹐我們可以看到整個車體沒有一點傷痕。第二﹐我這裡還有一份出租車車主的證明﹐他證明此車自那日起到現在從沒修過車身。第三﹐從出租車總公司電腦裡打印出來一份有關記錄﹐這個記錄詳細記載了“某月某日某時”那輛出出租車並不在交通肇事的現場“某地某街”﹐而是在另外一個地方。
      我幾乎是勝券在握了。
      就在這時﹐精明的檢察官飛快地掃一眼那份電腦記錄﹐馬上就提出異議。他說﹐這樣的文件應當由出租車公司提交﹐而不是某個出租車司機自己﹔再者﹐該司機現在已經換了工作﹐所以﹐這份文件不具法律效應。
      最關鍵的時刻來到了。成敗只是在法官的一念間。
      那是位女法官。我期盼女法官更富有同情心。而且我也特別相信世界上萬物都遵守“同性相斥”的準則的。還有﹐我很自信我經心策劃的衣著及言談舉止會給法官留下好感的。果然﹐法官說﹐被告沒有律師﹐在法律程序上可能會有一些失誤﹐這是可以理解的。所以﹐我接受這份文件作為本庭證物。
      檢察官當然不會善罷甘休﹐他繼續找麻煩。他轉口說他現在懷疑這份文件的公正性。
      檢察官﹕請問被告﹐出租車總公司怎麼會知道每個出租車司機何時在何地呢﹖是不是出租車司機本人當時在出租車內的電腦上敲進去的﹖
      田地﹕是的。
    檢察官﹕如果你當時確實在“某地”﹐有沒有可能故意告訴公司一個錯誤的信息﹐說你不在“某地”而在另外一個地方呢﹖
      田地﹕我從沒想過這樣的問題。
      檢察官﹕那你現在想一下這個問題﹐有沒有這種可能﹖
      田地﹕可能性是有的。但我不知道你為什麼要這樣做﹖或者是這樣假設﹖我想我應該告訴你﹐這套電腦系統的作用是負責處理那些“電話叫車服務”。如果我在“某地”﹐卻偏偏說在另外一個地方﹐這樣會有什麼好處呢﹖這樣我會拿不到任何“電話叫車服務”的活。而且﹐總公司知道了﹐我會被吊銷這套系統的使用權的。所以﹐任何一個出租車司機﹐如果不是頭腦發昏﹐都不可能做這樣的傻事。
      檢察官﹕你沒這樣做過﹖
      田地﹕從來沒有﹐甚至想都沒想過。你是我聽到的第一位這樣突發奇想的人。我不理解你為什麼會這樣想。可能只有一點可以解釋﹐因為你不曾做過出租車司機。
      說句老實話﹐這位檢察官非常聰明﹐他一下子就抓到問題的要害了﹐他是想說﹐“某月某日某時”田某人在“某地某街”撞了一輛車﹐然後猖狂逃走。然後﹐為了日後逃避責任﹐又故意利用出租車的電腦系統﹐通知出租車總公司我在另外一個遙遠的地方﹐並不在出事地點﹐於是在出租車總公司留下一個對自己有利的記錄。他就是這樣誘發我的﹐可是我的回答偏就是滴水不漏。
      法官判決﹕根據目前的法庭辯論﹐我還不能確定這場交通肇事由被告造成。因為﹐這位女士在慌亂和黑暗中看錯了車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我不能在有任何疑點的情況下做出判決﹐而冤枉被告。現在我宣佈﹐撤銷控訴。
      我就這樣贏了。
      這是我第一次贏官司。贏的是警察。而且那個檢察官真的是很聰明。我相信﹐我之所以贏有兩個因素很重要﹕一﹐我已經有了較豐富的法庭經驗﹐所以準備充足﹔二﹐那位翻譯很好﹐她極其精通業務﹐同步翻譯﹐口齒伶俐﹐口音純正﹐思路清晰﹐還有面貌姣好﹐衣著得體﹐這些都對我的案子有直接的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講﹐她就象是半個律師﹐在代表我講話。
      這是不是個很有趣的人生經驗﹖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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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红2014-11-20发表
田地兄打官司可以和华坨兄逃车票一拼高下了!
斯谷2014-11-20发表
well done!
安红2014-11-20发表
田地兄打官司可以和华坨兄逃车票一拼高下了!
tiandi2014-11-20发表
我也过来看看,看看有多少人感兴趣
斯谷2014-11-20发表
well 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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