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红案》与《曾成杰案》,虽然一个发生在湖南小镇,一个发生在湘西吉首市,前者牵涉到的不过是酉港信用社,酉港镇司法所,酉港镇城建站,汉寿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委员会,汉寿县法院,常德市检察院直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官员最高像是也就到常德市委一级;而第二个案件却档次之高,不仅牵涉到省政府高管,国企以至中国最高法院,甚至最高法院院长都可能只是“马仔”,但里面的勾当却如出一辙。这就具有了由“具体”到“一般”抽象认知的典型意义。真是这一点让人如此心惊。
《陈东红案》1993年,夏应旺同陈东红应计划向四川购买5台点焊机找酉港信用社主任刘平巨协商贷款(承诺点焊机销售后,与信用社共享利润),并按照刘平巨的条件以陈东红名义向信用社贷款3万元并由信用社员工带现款到四川提货。
本来这只是小镇上一个普通人的经商行为,需要信用社的信贷。信用社主任刘平巨则利用公权力,图谋利润分成,却不承担任何风险。不仅如此,更险恶地从一开始就埋下陷害已成小镇富户的借贷方的伏笔。懵懂的陈老汉一家怎么可能警觉到这是一个利用公权凭借刑法手段强制剥夺私企财产的法律陷阱,一个平民家族成了命定逃脱不了的被抢劫受害者,却还要背负罪名。
《曾成杰案》,律师李庄用这样几句话概括:“一个外地企业家承揽政府项目,政府没有资金,允许他集资,通过集资把政府项目建好。”事实也确实是:湘西民间融资,最初就是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的,几乎所有的项目(包括吉首市政府)都是靠民间融资,当地90%的家庭都参加了进去。曾成杰取得三馆项目后,当地政府还在三馆公司设立现场办事机构,融资协议由公证处公证,被大众认为是合法的。即使现在,也该结合当时的具体事实加以肯定。然而,当2008年3月湘西领导变更后,新领导立即反手为云,覆手为雨,表面上看似乎是政府的政策转变,其实哪里是!他们完全无视前一阶段“官民结合集资”,成功而且健康地开发了若干个实体项目的现实,作为“民间一方”的曾也成功地创造了巨额财富,新的“官”方已经不满足于初衷的“共同发展”,他们的心态迅速地变化为《陈老汉案例》里的信用社的刘平巨以及常德市检察院里的黑恶人物的心态,他们要“下山摘桃子”了!但是这个转变过程却极具“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特色”,我将这个转变过程同那小镇上发生的一幕作仔细地比较,看到除了涉及更大范围的公权力的调动,更细致更阴险的一步步布局,然后以“法律”的名义动用刑法手段强制剥夺私企财产,同时也毫不留情地盘剥了“不明真相的受害民众”---除了这些,唯独看不到法律本该有的尊严。
实在该把它的细节归纳到阳光下来。